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塘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做出(2019)沪0115民初73799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1月11日,上海某某以本案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上海某某的银行存款105,62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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