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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宋某某与上海胜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隆化县金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胜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欧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化县金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再审申请人杜某某、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胜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隆化县金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杜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杜某某、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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