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云,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燊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云。
第三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XXX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云与被告张树明、森燊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杜云负担。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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