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俊英,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法定代表人韩朝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俊英与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霄、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古宏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俊英诉称,我于1994年4月11日入职被告单位,从事岗位工作。2015年在包装车间D线上班,月工资3500元。2015年9月18日,我当天公休,骑电动自行车在241省道被行使中的大货车运载的玻璃跌落砸成重伤。我进行了长期的住院治疗,出院后身体仍未痊愈,无法行动,只能在家休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我构成十级伤残。我在家休治、身体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工作期间,被告以自己单位苛刻残酷的用工管理制度为名,不断对我进行刁难、施加精神压力。对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被告的各个部门管理人员互相扯皮推诿不予认可,被告管理人员甚至要求我必须每五天做一次放射性的X片照射检查,持片子病假才能批准。并言之凿凿说这是公司制度,职工一律对待。我按被告的病假获批条件到医院每五天做X检查,被有良知的医院医生断然拒绝。被告最终胁迫性地于2016年5月11日将我辞退,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2017年5月8日我向怀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仲裁,怀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6日作出36号裁决书。我对此不服,该裁决完全是以被告的论调为事实,以被告的厂规为法律,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公平性,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当时我家属拿着病假证明为我续假,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互相推诿,不予接收病假证明,这难道叫“无故违纪”旷工?我有交通事故重伤伤残事实,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将我设计成“旷工”是被告为辞退我布的局。然而怀来县仲裁委却麻木不仁。照本宣科。难道国家法律所指的“无故违纪旷工”的立法本意就是指我这种因事故重伤无法劳动也没人接受病假证明的状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2倍赔偿金:59962.5元×2倍=119925元;按原告的工龄可享受用人单位15个月的医疗病假期,该期间享受原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即平均2665元,但被告只给原告每月发病假工资715元,共发了9个月,即原告非因工病假期间,被告每月欠原告工资2665元-715元=1950元,9个月共欠原告病假工资差额1950元×9个月=17550元。共计137475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案字(2017)第36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已经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2、原告在仲裁机构提交的索赔清单一份,证明仲裁与起诉时的索赔清单是一致的。3、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701号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判决书各一份,证明我于2015年9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2016年6月24日之前我一直是交通事故伤害休治期,交通事故索赔事项于2016年12月20日结束。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情况表一份,证明我于2016年5月11日被被告单位辞退。5、杜俊英2014年9月—2015年8月工资表,证明原告的月工资。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当庭对其诉求进行了变更,原告提出的诉求未经劳动仲裁,赔偿金及病假工资的诉求在仲裁时未予提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对原告做出辞退符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维持仲裁裁决书。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仲裁申请书及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案字(2017)第36号仲裁裁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7年5月8日向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过仲裁,但被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只申请了补偿金并未要求赔偿金及病假工资。2、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2016年5月份考勤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5月1日至5月10日连续旷工6天(即5月3、4、5、6、9、10日),被被告辞退的事实;员工处罚决定记录单一份,证明我公司因原告连续旷工6天,对原告做出过处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情况表及离职离岗审批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旷工,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原告的事实,并由其本人签字。3、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汇编(2010版)、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纪律与奖惩4.5.3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五其他2.3项)、奖惩管理制度(二第三条)、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葡[2016]08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违纪,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这些规章制度均于2010年1月1日生效,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又于2016年向全体职工下发过中葡[2016]08号文件,加强员工病假、事假、产假管理的规定,说明原告存在违纪旷工的事实且这些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所说的月工资与事实不符,月工资是1000多元;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原告的工资表,证明原告在患病期间的工资是按河北省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即1310元/月的80%工资支付的,应发1048元,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部分,实发是715元。5、原告休假审批单及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休假的全部期限为8个月,根据(2016)冀0730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休治期应为4个月。我们不存在严格的考核制度,只要有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和诊断依据,我们是可以给予请假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俊英于1994年4月11日到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2015年9月18日,原告在休息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原告休病假,并按被告公司病假管理的规定提供了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2016年5月1日原告未向被告公司提供相关休假证明亦未到被告公司上班,到2016年5月10日止原告累计旷工6天,2016年5月11日被告根据奖惩管理制度对原告予以辞退。被告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4月止,向原告支付的工资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的80%扣除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即715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2倍赔偿金:59962.5元×2倍=119925元;按原告的工龄可享受用人单位15个月的医疗病假期,该期间享受原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即平均2665元,但被告只给原告每月发病假工资715元,共发了9个月,即原告非因工病假期间,被告每月欠原告工资2665元-715元=1950元,9个月共欠原告病假工资差额1950元×9个月=17550元。共计137475元。另查明,怀来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杜俊英交通事故伤情经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疗终结期为120日。
本院认为,原告杜俊英作为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已休病假近8个月,原告伤情鉴定显示医疗终结期为120日。原告在2017年5月1日后未能提供相应的休病假证明,亦未到公司上班,且连续旷工达5天以上,已违反了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公司对原告予以辞退并通知原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休病假期间,被告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共支付了原告工资5720元(715元×8个月),原告在被告处已工作23年,虽因病休假近8个月,但仍应按休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总收入计算)即16992元(2655元×80%×8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杜俊英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1272元。二、驳回原告杜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 达
书记员:田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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