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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和国与沈才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杜和国,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才依,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杜和国与被告沈才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杜和国于2020年4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和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和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杜和国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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