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喜
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
牟善涛
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喜,男,汉族,加格达奇林业局退休职工。
被告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某斯木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韩家园林业局工业区加工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继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善涛,男,库某斯木业公司职工,住呼玛县韩家园镇。
委托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喜与被告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佩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泽锐主审,代理审判员杨显峰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喜、被告委托代理人牟善涛、程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杜喜工伤的事实清楚。2013年1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该裁决是对原告工伤问题的一次性解决,现原告杜喜又提起诉讼,本着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退还原告杜喜365.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杜喜工伤的事实清楚。2013年1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该裁决是对原告工伤问题的一次性解决,现原告杜喜又提起诉讼,本着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退还原告杜喜365.50元。
审判长:陈佩春
审判员:杨显峰
审判员:孙泽锐
书记员:卢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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