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国哲,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赵玉梅,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亮,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魏德平,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郝梅萍,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亓颖,女,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苏军,业委会主任。
负责人:蒋志辉,业委会副主任。
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季花城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的负责人蒋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2、被告提供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六原告所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结存账目以及合同、发票和公共收益转入维修资金账户的凭证、审计报告;3、被告提供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六原告所在小区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的公示公告、业委会表决的记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金来源、设计和施工方案、预决算、施工合同、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费用清单、发票凭证;4、被告提供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六原告所在小区规划地面停车位的图示及数量汇总表,发放地面停车卡的数量汇总清单;5、被告提供查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业委会会议、业主大会记录和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规约,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规约,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规约以及表决流程的相关文件;6、被告提供查阅就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和上海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垃圾房合并事宜,同意两小区垃圾房合并的业主大会表决文件、垃圾房的承包合同文本以及费用结算明细、发票凭证等相关资料;7、被告提供查阅2017年12月3日发出的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案及公共部位改造的公告所相关的全部资料;8、被告提供查阅与原告所在小区的绿化种植、绿化维护及小区清洁外包事项相关的外包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附件文本等全部资料;9、原告对查阅的材料具有查阅和复印的权利,被告对原告需要复印的相关资料应加盖公章。复印、摄影等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六原告系上海市四季花城小区业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业主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由于被告未依法公布或提供查阅诉讼请求范围内的相关材料,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四季花城业委会辩称,2015年3月才成立的第三届业委会,2015年3月之前的材料被告是没有的。所有的材料都是在万科物业保管的。原告要求查阅、复制的1-8项材料被告都整理出来了,被告同意原告查阅、复制,且所有的材料都是在楼道里公示过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系松兰路1166弄小区业主。四季花城业委会已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审理中,四季花城业委会表示,车位信息,涉及其他业主信息和隐私,不方便给杜国哲等人查阅。垃圾房是一期业主和二期业主共同使用的,是物业公司外包给其他公司,该费用是由物业承担的,与业委会没有关系,杜国哲等人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绿化和清洁是物业和外包公司进行的,和业委会没有关系。故上述材料是无法提供给杜国哲等人查阅。另外,杜国哲等人查阅材料可以,但不可以复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关于杜国哲等人的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故杜国哲等人的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杜国哲等人的第六、八项诉讼请求,因业主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相关材料客观存在可供查阅,且属业委会公开的范畴,现四季花城业委会表示垃圾房、绿化及保洁均由物业公司外包给其他公司,与业委会无关,故本院对杜国哲等人的该项主张难以支持。
关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应当以查阅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故杜国哲等人的第九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结存账目以及合同、发票和公共收益转入维修资金账户的凭证、审计报告;
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小区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相关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的公示公告、业委会表决的记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金来源、设计和施工方案、预决算、施工合同、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费用清单、发票凭证;
四、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小区规划地面停车位的图示及数量汇总表,发放地面停车卡的数量汇总清单;
五、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的业委会会议、业主大会记录和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规约、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规约、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规约以及表决流程的相关文件;
六、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公布2017年12月3日发出的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案及公共部位改造公告所相关的全部资料;
七、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六项资料如需复制,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复印费用由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自行承担;
八、驳回原告杜国哲、赵玉梅、黄亮、魏德平、郝梅萍、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陈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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