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征。
被告:陈军征,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杜国娟与被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陈军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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