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杜国平,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2016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国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7时40分左右,在大同市御东中天建设御龙庭三期工地生活区宿舍,被告人杜国平上到宿舍二楼,趁失主陈某某夫妇宿舍无人之机,翻窗户进入屋内,将陈某某夫妇放于枕头下驾驶证内及双肩布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盗走,后被告人杜国平将所盗钱财中3000元存入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将其余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平采用秘密手段进入他人屋内,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国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国平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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