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国忠,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佳,女,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黄华良,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陈知英,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杜国忠与被告黄华良、陈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杜国忠诉称,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本金350,000元;2、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期利息5250元(从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50,000元未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50,000元,月利率1.5%,借期六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期末还本,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按约将借款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支付前五期利息后一直未再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原告陈述,双方实际的合同签订地为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经营地,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B座806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法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了凡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据原告所述,《抵押借款协议》的实际签订地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B座806室,故本案适用协议管辖,由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所在的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石 峰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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