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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文与杜林根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杜家文,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林根,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系被申请人妹妹),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杜家文申请认定陆秀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家文称,父亲杜林根患有老年痴呆。现为处理杜林根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杜林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杜家文担任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杜林根,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张义成和付秀珍曾系夫妻,生育一子,即申请人杜家文。张义成和付秀珍已经离婚。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系被申请人杜林根的妹妹。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林根患有老年痴呆,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申请人杜家文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杜家文系被申请人杜林根的儿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杜家文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杜林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杜家文为杜林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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