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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富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诉赵仁法、朱计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杜富财
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杜贵印(湖北镶金律师事务所)
柳铁叶
杜胜坤
杜贵坤
赵仁法
朱计稳
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翟文

原告杜富财,系死者杜龙父亲。
原告柳铁叶,系死者杜龙母亲。
原告杜胜坤。
原告杜贵坤。
法定代理人:李花花。
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贵印,湖北镶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仁法,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被告朱计稳,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B座办公楼(恒辉商务广场)12层。
负责人高文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诉被告赵仁法、朱计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富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春江、杜贵印,被告赵仁法、朱计稳的委托代理人殷学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仁法、朱计稳代理人辩称,原告诉求事实清楚,但我方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损失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成因以及责任划分认定。2、原告身份复印件包括法定代理人5份,证明四位原告主体资格。3、杜龙身份证及户口页1页、死亡证明一页、殡葬证一页、火化证一页,证明死亡事实。4、原告方及抚养人登记信息一份、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柳营村居委会证明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死者的身份信息及父母姐弟人数用于计算被抚养人身份及数额。5、2015年8月13日从襄阳到邯郸火车票的一份,证明交通费102元。6、车辆相关信息车辆道路运输证、临时通行证各一份,证明事故车辆相关信息7、襄阳市公安局亲属证明一份,证明抚养人与死者之间亲属关系。8、赔偿数额表,证明原告诉状诉请各项赔偿数额标准及计算方式。
第一、二被告质证:认可原告方所提交证据。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质证:证据1-7无异议。证据8,有异议,死者有过错精神抚慰金不应该承担,柳铁叶和杜福财未到领取赡养费的年龄。
第一、二被告出示证据,1、赵仁法身份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朱计稳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明有驾驶资格。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批单,证明冀A×××××冀A×××××挂号重型牵引车车主赵仁法且证明该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
原告质证,证据1、2、3无异议。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质证,证据1、2、3无异议。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举证:1、信息表一份共3页,证明三个问题1、报案经过,2、交强险三险分项数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起止日期各分项数额,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以尽了告之义务。3保单更改信息一份,证明保单主体变更。
原告质证,证据1、3、无异议。证明第二个事项有异议2、对免责条款进行告之义务证明力不足。
第一、二被告质证,同原代意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承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柳铁叶和杜福财未到领取赡养费的年龄故对二人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死者杜龙有被扶养人杜胜坤、杜贵坤,其中杜贵坤2014年12月30日出生,抚养费按17年计算。根据相关的赔偿标准,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做如下确认:1、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20=203720);2、丧葬费23119.5元(46239÷12个月×6个月=23119.5元);3、精神抚慰金15000元;4、被抚养人杜胜坤、杜贵坤生活费140216元(8248元/年×17=140216元),以上共计38205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杜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计(382055.5-110000)×(100%-70%)=81616.6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81616.65元;
三、驳回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承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柳铁叶和杜福财未到领取赡养费的年龄故对二人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死者杜龙有被扶养人杜胜坤、杜贵坤,其中杜贵坤2014年12月30日出生,抚养费按17年计算。根据相关的赔偿标准,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做如下确认:1、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20=203720);2、丧葬费23119.5元(46239÷12个月×6个月=23119.5元);3、精神抚慰金15000元;4、被抚养人杜胜坤、杜贵坤生活费140216元(8248元/年×17=140216元),以上共计38205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杜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计(382055.5-110000)×(100%-70%)=81616.6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81616.65元;
三、驳回原告杜福财、柳铁叶、杜胜坤、杜贵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孙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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