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广兵,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宾芬,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晓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章晓明妻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年籍详前。
上诉人杜广兵因与被上诉人吴伟、吴宾芬、章晓明、张剑房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杜广兵已与被上诉人吴伟、吴宾芬、章晓明、张剑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杜广兵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广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广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杜广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高 勇
审判员:王晓梅
书记员:卢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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