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青,上海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某某为与被申请人施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杜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某某自愿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某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苏
书记员:黄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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