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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英与施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杜建英,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青,上海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锋,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建英为与被申请人施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杜建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建英自愿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建英撤回申请。
  申请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杜建英负担。
  
  

审判员:杨  苏

书记员:黄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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