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杜洪法,男,192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郭秀英,女,192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杜强与申请人杜洪法、郭秀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4日经嘉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思村XXX号的楼房三上三下、平房三间归申请人杜强所有;
二、申请人杜洪法、郭秀英自愿放弃上述房屋中的继承权和所有权,杜洪法、郭秀英的居住由申请人杜强解决;
三、各方当事人就房屋析产事宜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杜强与申请人杜洪法、郭秀英于2016年5月4日经嘉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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