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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耀故意杀人起诉书(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刑一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杜志耀,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孝义市**街**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4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志耀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杜志耀雇佣司机杨成为在孝义市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因拉粉煤灰与霍某某发生打架受伤,后杜志耀带杨成为前往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同日16时许,霍某某约叶某某等人来医院协商解决打架事宜时,话不投机与被告人杜志耀发生口角。随后杜志耀离开医院前往孝义市胜溪街购买了一把木柄单刃尖刀后返回,在急诊大厅门口再次与霍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又发生口角,杜志耀用手推了霍某某一把,随即从裤子口袋中掏出尖刀朝霍某某挥去,霍某某闪开后,尖刀捅至霍某某身旁的叶某某左胸部,至被害人叶某某心脏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杜志耀当晚到孝义市振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物证;2.书证: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志耀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志耀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志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刘杰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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