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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林、王某甲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杜某
王某甲
吕洪坤(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个体经营高密市艳阳天美容美发店。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瑞瑞,个体经营顺达旅馆。2015年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洪坤,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杜某犯介绍卖淫罪,王某甲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吕洪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无其它犯罪记录,其家属已主动退回了违法所得,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无其它犯罪记录,其家属已主动退回了违法所得,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审判长:李群
审判员:隋本东
审判员:管天强

书记员:崔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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