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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赵某某、苏沙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赵某某
苏沙沙
孔琰

原告杜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苏沙沙。
被告孔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苏沙沙、孔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孔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苏沙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欠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被告孔琰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孔琰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是夫妻关系,此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应共同偿还。依法公告向被告赵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而发生的公告费、汇费152元,应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苏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孔琰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告费、汇费152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某某、苏沙沙、孔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欠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被告孔琰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孔琰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是夫妻关系,此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沙沙应共同偿还。依法公告向被告赵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而发生的公告费、汇费152元,应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苏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孔琰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告费、汇费152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某某、苏沙沙、孔琰负担。

审判长:刘爱忠
审判员:崔利平

书记员:李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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