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文菊,女,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周雷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啸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利木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文菊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上海银利木业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文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5.90元,减半收取计2,3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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