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琛、杜旭涛,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树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树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二被告为其到云南介绍对象,交付被告路费10000元,彩礼款150000元,共计160000元,其中给尼玛宽欢喜钱10000元,给付尼玛宽父亲45000元,支付去云南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1881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对以上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以上款项二被告已经实际支出,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扣除以上款项,剩余86190元二被告称给云南媒人和才资汇款75000元(其中含有给和才资的介绍费10000元、给尼玛宽父亲彩礼款65000元),另11190元是给其二人的介绍费用。原告对其说法不予认可,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二被告的说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以上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树全人民币86190元;二、驳回原告石树全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李美华
审判员 王兰英
书记员: 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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