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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志刚
书记员: 袁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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