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杰善,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专文化,原系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2016年6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7月13日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广饶县。
辩护人成世波,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杰善及其辩护人成世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杜杰善在担任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氯碱产品的职务便利,侵占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70820元。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杜杰善主动向广饶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广饶县公安局2016年6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将被告人杜杰善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7月6日,被告人亲属将670820元赃款全部退交给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杰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门芳、张某证言,书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杜杰善劳动合同书、聘用公告、任职名单、任职承诺书,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杰善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担任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67082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已全部退交涉案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杰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于振民 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 人民陪审员 张永禄
书记员:赵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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