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平旺街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云冈区**路**栋**单元**号,无业。1985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10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胜街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云冈区**街**园**栋**单元**号,无业。1994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平泉街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云冈区**里**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鲁某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大同市云冈区**小区,利用自己是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垄断向该小区业主出售水泥、沙子业务,采取阻止该小区业主从其它地方购买水泥、沙子的车辆进入该小区的手段,强迫该小区大部分业主以高于市场两到三倍的价格购买由三被告人提供的水泥、沙子,获取高额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鲁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6月份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阳忠
2019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鲁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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