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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张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雷,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因与上诉人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上诉所提被上诉人张某5应返还杜某个人财产5.5万元,经查,张某某系生前支取的11万元,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现存何处,尚存的数额,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该诉求的驳回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所提被上诉人张某5应偿还张某某生前债务1.8万元并依法继承剩余遗产,经查,上诉人诉称张某5把张某某存款和工资全部取走缺乏证据支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所提抚恤金应当全部归上诉人杜某所有,经查,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原审法院依据客观情况对抚恤金的分配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5上诉所提张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经查,被上诉人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虽对该遗嘱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遗嘱,该遗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某5并未对判决结果提出意见,因此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江志刚
审判员 陈德树
审判员 白燕

书记员: 吴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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