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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杜新峰,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为、人民陪审员刘林、杨泽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维、李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杜新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因怀疑妻子李某乙与其同事陈某有不正当关系,到房县城关镇陵州国际酒店厨房找到陈某,并顺手拿起厨房内的一把铁勺朝陈某的头部击打,致陈某头部受伤。经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左侧硬膜外血肿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杜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且已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杜某书面表示谅解,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汪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遇事不冷静、不理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杜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何 为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杨泽娟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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