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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小肥”,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号**幢**房。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细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10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90824233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与吴某甲因债务问题于2020年2月9日凌晨4时许在微信上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附近见面。后被告人杜某甲为逞强,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及同案人彭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和斧头驾驶汽车到现场准备滋事,后在潮州市枫溪区外马路丽景花园附近遇到吴某甲及被害人陈某乙等人,被害人陈某乙先用一根塑料棍去敲打被告人杜某甲的汽车前盖,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等人见状下车,由被告人王某甲持砍刀、同案人彭某甲、陈某甲各持斧头对被害人陈某乙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破案后,被告等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均于2020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汽车等;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洪某甲、洪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79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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