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新野县**楼**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9日,社旗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法人郑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将法人变更为杜某某,并许诺给杜某某每月1000元的工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社旗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法人和发票开票员韩某某、公司记账员汤某某等人在明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不具备液氯运输资质、无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下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7年7-9月份向**省*县**盐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4份,涉及虚开金额1940421.63元,涉税金额213446.37元。向**省**市建昌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份,涉及虚开金额609064元,涉税金额60357.70元。向**省**市**县**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1份,涉及虚开金额1076068元,涉税金额182931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