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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郑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女,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默,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默、被告郑某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亮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收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妹妹杜若容的亲生女,自1970年开始由原告照顾,1984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收养手续,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但被告成年后经常对原告进行语言上的侮辱,生活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2018年骨折入院,被告也未前来照顾。原告故涉诉。
  被告郑某答辩,被告原系原告的外甥女,被告外婆当时考虑到原告孤身一人,老了以后无人照顾,提议由原告收养被告,经原告及被告父母的同意,在被告近成年时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建立后,双方关系一直较好。近几年由于原告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与被告产生分歧,双方产生矛盾,但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语言上侮辱。原告2018年骨折入院,被告系因工作繁忙没有前去探望。但为了原告晚年生活有所着落,被告以后会对原告更加关心,多与原告进行沟通。故被告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的外甥女。1984年12月28日原、被告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收养关系初期,双方关系一直较好。近年来,因经济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相互之间交流也逐渐减少。特别是原告在外借高利贷后,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深化。现原告以被告作为养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与被告本身系亲属关系,且在被告15周岁时才办理收养登记,形成收养关系,证明原、被告收养关系基础较好,且建立收养关系后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关系也很融洽,近几年,虽然双方因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关系也日趋淡薄,但原告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仅尚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关系恶化至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且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虐待、打骂原告等行为。况且,被告在诉讼中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继续照顾原告。同时,考虑原告也已是74岁的老人,正是需要亲人照顾和关爱的时刻,倘若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利于今后的生活。原、被告只要在今后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多多交流,虚心接受对方建议和批评,特别是作为晚辈的被告,要切实安排好原告的生活起居,将自己的承诺落到实处,尊重原告的生活意愿,相信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双方的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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