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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仇桥镇住江苏省淮安市锦绣山阳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9年8月20日由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安分局决定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2018年8月份至案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数量达400余枚,后将伪造的印章销往全国各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证据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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