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旅游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2018年8月份至案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数量达400余枚,后将伪造的印章销往全国各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滨源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证据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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