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无业。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沿海高速唐海北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检查,后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娜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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