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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上栗县**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办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上栗县**镇**大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上6点半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朋友在萍乡市**饭馆饮酒。大约喝到晚上8点半左右结束,然后散步到晚上10点左右,杜某某因要接小孩回家(杜某某将小孩放在其父母处,因杜某某外祖父生病住院,其父母要去照顾)驾驶赣J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萍洪高速公路23KM (萍洪高速公路上栗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杜某某带至万载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账单、代驾协议、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病历等书证;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高速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杜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血液中乙醇含量也不高,喝酒后其先散步醒酒,后因有急事要回家所以驾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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