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7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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