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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时35分许,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清丰县清丰亭北500米处巡逻时,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K****的长安牌单排货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静脉血夜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9mg/100ml。杜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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