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楼**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T5****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休闲会所对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联系电话1501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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