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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楼**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T5****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休闲会所对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联系电话1501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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