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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建筑工程公司业务经理,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林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本市西湖区**大酒店开房,后邀集吸毒人员吴某某、蒋某某、龚某某来到所开房间,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吸毒人员吴某某、蒋某某、龚某某再次来到其所开的上述酒店房间内,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酒店开房,后邀集吸毒人员蒋某某、胡某某来到所开房间,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西湖区**路**号**林苑**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杜某某和吴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尿样中甲基苯丙胺类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开房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在酒店开房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 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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