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5********,汉族,专科,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大同市平城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大同市**村**巷**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打斗,后致被害人何某某右手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何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社会危险性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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