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杜某甲 ,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乡**村,现住址同上,2014年9月18日因故意伤害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 与被害人高某某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等原因高某某多次向杜某甲 提出离婚杜某甲 不同意。2020年6月20日23时,两人约定在德惠市**乡两家中谈离婚事宜,因高某某再次提出离婚,杜某甲 萌生杀死高某某的想法,遂拿起客厅桌子上的尖刀扎了高某某胸前一刀,后将高某某放到床上,杜某甲 本人喝下老鼠药,后用刀威胁高某某喝下老鼠药,高某某假意称不与杜某甲 离婚劝说杜某甲 同意后由高某某拨打电话求救,二人经送医得救,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杜某甲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杜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杜某甲 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 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 现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