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晚上,窦某某(已判决)纠集程某某(另案处理)、窦某(已判决)、马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杜某某、麻某某(已判决)在漯河预谋于第二天凌晨到**镇对皇冠KTV进行毁坏,并向他们表示管搬走的搬走,不管搬走的全部砸了,先由窦某某把门弄开,监控破坏掉,出了事他负责。其他人均表示同意。窦某某事先准备口罩、手套、斧子等作案工具,并让窦某某将口罩、手套、斧子分发给其他人。2018年6月2日凌晨2时许,窦某某驾驶粤T417Q9车辆带着程某某、马某驾驶苏EF16J9车辆,窦某某驾驶豫LV7329车辆带着杜某某、马某某等人前往址坊镇。到达**镇皇冠KTV后,程某某按照窦某某的事先安排,骑了一辆蓝色单车戴上口罩、帽子到皇冠KTV的老板李某某的住处进行望风,窦某某先把皇冠KTV的门弄开,然后又让其他人按照事先安排的对皇冠KTV进行毁坏,窦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麻某某等人分别拿着斧头和钢管对皇冠KTV内的物品进行打砸,窦某某伙同马某搬走部分电视机等物品,期间程某某对窦某某打电话报信有人已经告诉李某某KTV被砸了,窦某某随后告知窦某某、马某某、马某、杜某某、麻某某驾车分头逃窜。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财物价值163969元人民币。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到西华县公安局址坊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2月15日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述;3、证人窦某某、麻某某、马某等证言;4、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悔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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