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9********,满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隆化县**合作社**,河北省隆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门**。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以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继续侦查,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靖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结依法对杜某某提请逮捕,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许某某将在内蒙阿鲁科尔沁旗种植的300亩高粱青苗,以1626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杜某某。秋收时共收获了50余吨高粱。其中的1吨包装成袋,发往靖边,该袋为白色塑料袋包装,无任何标识。
2018年4月18日,杜某某与靖边县席麻湾镇沙渠村23户农民代表胡某某签订了“高粱种植回收协议”,协议约定:杜某某免费提供种子,该高粱在正常情况下每亩产量可达1200斤左右。杜某某将上述包装成袋的高粱种子中的350袋(0.8斤/袋)提供给了胡某某等23户农民,胡某某等人按约定予以种植。秋收时,该高粱的产量与协议中所述产量严重不符。
2018年10月26日,经靖边县农业局组织专家鉴定组测产,平均亩产为76.32公斤。
2018年11月1日,经靖边县农业局现场勘验:靖边县席麻湾镇沙渠村胡某某等种植户实际种植面积为429.338亩。
2019年3月7日,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种植高粱造成损失在2018年10月15日市场批发环节每亩价格为人民币2304元。
综上,靖边县席麻湾沙渠村23户农民损失为84510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七册,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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