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50805697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至17日间,被告人杜某某谎称为宋某某找好88个去昆山打工的寒假学生工,以让宋某某支付学生路费等费用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13700元。
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以和王某某合作往安徽送学生需要交定金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向其提供的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20000元,向其个人账号转账7000元,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7000元。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退还王某某损失35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霞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滑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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