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后,假意与其商议合伙做汽车质押借款生意,约定由被告人杜某某负责业务,被害人林某某负责出资,收益二人四六分成。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采用从租赁公司租赁、从朋友处借用车辆等方式,先后将30余辆汽车开至被害人林某某处,并伪造汽车质押合同等材料,谎称上述车辆系他人用于借款质押的车辆,被害人林明某某以为真,并将其母亲王某甲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杜某某,让其用于取款。后被告人杜某某到东阳市白云**旧货商行王某乙(另案处理)处,利用店内的POS机非法刷卡套现30余次,共计套现人民币7321000元,钱款被被告人杜某某用于赌博及挥霍。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从被告人林某某处骗取更多钱款,以车主的名义向被害人林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4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珊
附:
1.被告人现在杜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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