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6********0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苑**号楼**室,在库尔勒市无固定住址。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新**号机动车沿库尔勒市喀拉苏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丝路小镇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库尔勒市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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