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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销售假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 ,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街,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被不起诉杜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4月18日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黑龙江省**公司**杜某某通过手机从微信群名为“**”的微信群添加微信好友,以每盒42元购进“瑞舒伐他汀钙片”16盒,该药片未附带“药品随货同行单”,邮寄到哈尔滨市平房区**街黑龙江省**公司。后该店以每盒42元的价格购进“瑞舒伐他汀钙片”并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盒42元。在平房区**局对该药店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1盒)没收并予以行政处罚后,后杜某某因害怕“瑞舒伐他汀钙片”吃坏了顾客,在**高速公路路边将剩余的该药品14盒销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因药品来源不清,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重新修订,对假药的认定应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所售药品成分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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