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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号,现住此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大厂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今,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大厂县**镇**街**号**店内,销售秘鲁玛卡片、黄金玛卡、美国延时片、原装进口美国一号、牦牛睾丸素、中华壮肾宝、黑钻玛卡、Vigour800、一夜八次爽,且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经检测,该九种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销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桂瑾

                   2020年12月1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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