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1,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2,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杜某3,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某4,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
被告:杜某5,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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