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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赵山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晶、张鑫,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山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山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牛建军
审判员 马长江
审判员 何冬梅

书记员: 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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