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倪加强。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倪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品,被告倪加强和其委托代理人倪子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倪家强签订的农业转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拖欠210000元承包费未付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可单方解除合同。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已给付承包费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抗辩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承包经营损失640000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彬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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