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江,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崇礼区。被告:孙明,男,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杜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0.15%,借款到期后被告电话打不通,人也消失不见,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作出调判。
原告杜江与被告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杜江未能提供被告孙明准确的现住址及相应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孙明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刚
书记员:韩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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