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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泽南与上海泽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杜泽南,男,2013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竹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涛,职务不详。
  原告杜泽南诉被告上海泽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杜泽南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泽南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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