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泽南,男,2013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竹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涛,职务不详。
原告杜泽南诉被告上海泽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杜泽南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泽南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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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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