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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高与上海津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杜海高,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杜海高与被告上海津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经营地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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